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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總則: 1.
天人炁功炁療服務是本教修持和引渡原人之方便法門。其目的在診心而非治病。若是中西醫能治療的疾病,應請其向中西醫就診。本教只針對中西醫治不好的疾病進行調理。如因果病、冤孽病等,或在找不到醫生的緊急情況下進行緊急處理。
2. 如有真心求診,同奮應發揮同情心,仰體
天帝及本師救世救人之精神,為人診病診心,期使在化解個人病痛之同時能接受廿字箴言,更進一步能為帝教兩大時代使命共同奮鬥,為人類造福。
3.
同奮平時應生活規律、適當節慾並做好日行五門基本功課,培養正炁,以發揮療效。未做好五門基本功課及培養正炁者不宜為人做炁功療理。
4.
天人炁功旨在診心,對沒有誠心或心存試探、不接受廿字真言修身者,應拒絕治療。或先行親和交談達成兩誠相感後再行施治。
5. 未經傳授或傳授後未獲授證的同奮(指靜坐班先修二十五期以後)不宜為人做天人炁功,但可鼓勵做代禱。
6.
執行炁療服務之同奮應配戴經認證之識別證件或服飾以資識別。
7.
在教院外實施炁療服務應注意天人儀禮,做好有形、無形之親和。 (二)、炁療行為規範:
1.
執行天人炁功應按照本師世尊所傳或經炁功指導委員會認可的方式。不可自創新招或併用民俗療法、或混用其他門派氣功。
2.
應接受炁功中心執事、教長、開導師及上級教院或炁功指導委員會的指導,不可執意孤行。
3.
不可接觸對方身體,亦不可以任何理由觸碰對方身體。但需實施手對手之灌炁除外。最好有對方家屬或第三者在場下進行。
4.
不得接受任何金錢物質酬勞或藉機貪求非份之便。(亦不應接受言詞上之答謝,並請說明天醫之功)。
5.
不可藉機營利,推銷健康食品、藥材、器具或不當暗示捐獻。
6. 不可藉機歛財歛色。
7.
不可藉機探聽個人隱私,介入他人感情糾紛、或破壞他人家庭。
8. 不可隨意洩漏求診人之個人資料或病情。
9.
應態度謙和,不可自命不凡、態度傲慢、言語粗暴,引起反感。
10.
應專注誠心,不得左顧右盼隨意談笑,故做聲色令人生疑。除非緊急狀況不可隨意中途離開處理他事。
11.
不可當面干涉他人之調理動作,藉以張揚自己的炁療權威。
12.
不可以天人炁功取代中西醫治療,要求停止服用醫師所開具之醫藥,或誇口包醫,使人徬惶不知所措,而延誤其病情。
13.
不可自誇神通假傳天意,妄斷因果,甚至恐嚇對方陰氣沉重、邪靈纏身,或亂加言語,使人心生恐懼而加重病情。
14.
不可佯稱仙佛或本師附體,為人加持鐳光或指示事項。
15.
不可自詡神通,濫用無形法技、法器,自誇能為人斬妖除魔、法力無邊。
16.
更不可昧於因果,擅行隔地、隔空或以電話治療。
17.
天人炁功需賴天人配合。不可貪天之功,自誇自攬自己的炁療功德。
18.
嚴禁另立組織或自別於本教組織之外為人做炁療。
19.
因病患或家屬請求在非公開場合執行天人炁功時,應有親人在場陪同,以免誤會,產生無謂糾紛。 (三)、違規處理: 1. 實施炁療同奮違反以上述炁療行為規範第1項到第19項者, 第一次記警告,第二次再犯而情況嚴重者撤銷炁功授證, 若曾派有診療童子也一併撤銷, 並報請無形註銷對其炁療的支援與護佑。有關觸犯教戒教條部分報請督理委員會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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